发布时间:2011-04-07 10:00 浏览次数:3021
日本有关研修政策和法规
根据日本《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简称《入国法》)等规定,日本接收外国研修生主要包括政府接收和民间企业接收,二者有本质的区别。政府接收的研修生属纯研修,其性质是业务交流或业务学习,人员一般为国家公务员,期限较短,有的甚至只有1周,最长也不过半年左右;企业接收研修生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通过合资企业或贸易伙伴接收;另一种是通过商工会所等团体接收。大企业一般采取第一种做法,数量不多。大量没有海外交易关系的中小企业一般采取第二种做法,这也是目前中日研修生合作的主要方式。
根据日本《入国法》规定,中小企业研修人员的接受单位主要由两方面构成,一是日本企业的行业组织,如商会或由若干中小企业组成的协力组合等(简称一级接收单位),二是用工企业(简称二级接收单位)。日本《入国法》规定,二级接收单位要引进研修生,必须向自己所在的一级接收单位提出申请,并由一级接收单位向日本法务省统一申报。一级接收单位申报的引进人员在获得法务省审批的期限为1年的“在留资格”后,方可进入日本企业研修。
由日本法务省根据《入国法》等制定的《研修生、技能生入国、在留管理方针》(简称《方针》)是日本政府用以规范日本企业研修生市场的基本政策。为了使接收企业、派遣单位和研修人员严格遵守《方针》中的各项规范,避免大量研修生的涌入而可能出现的诸多社会问题,日本政府的主管部门-入国管理局(简称入管局)对各种可能触犯《方针》准则的违规行为做出了明确规定,并把这些违规行为定性为“不正当行为”。
日本各级入管局对于“不正当行为”的查处十分严格,其处罚措施也十分严厉。与其他国家对企业实施行政处罚所不同的是,日本入国管理当局一旦查获某企业存在“不正当行为”,不仅要对当事企业进行严厉处罚,同时还要严肃追究其一级接收单位的监管责任,从而造成一家企业违规,其一级接收单位也会遭到重罚的严重后果;另外,日本入国管理当局的行政处罚手段不仅仅是罚款或停业整顿等,更为严厉的常见手段是,被追究责任的一级接收团体在若干年内将不得从事接收研修生的业务(已与该接收团体签订合同但尚未入境的研修生也将因此而无法获得入境签证),并停止为该接收团体中全体研修人员办理“在留资格变更申请”和“在留期更新申请”。
停止为研修人员办理“在留资格变更申请”和“在留期更新申请”,不仅会使日本企业受到打击,同时也将使研修人员和经营公司蒙受损失。在日本研修制度中,研修生在1年研修期满后,若能通过日方的技能考试,将从研修生转为技能生,日方将这一制度称之为“在留资格变更”;日方研修制度还规定,技能生的研修期限原则上为2年,最长不得超过3年,并执行每半年一签的签证续签制度,日方将这一签证续签制度称之为“在留期更新”。因此,日方如做出停止为研修人员办理“在留资格变更”申请或“在留期更新”申请的决定,就意味着研修生将因无法获得“在留资格变更”或“在留期更新”而被迫提前回国。